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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达光能泽装备制造IPO:第一大供应商曾卷入非法集资案其关联企业以分公司名义宣传融资业务

发布时间:2024-02-23 20:01:24    次浏览

  ◎2月22日,海达光能通过邮件回复《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关于金信新能源因被多地执行而导致失信情形,我们已做核查并披露其失信相关信息。公司一直密切关注金信新能源的经营情况,目前金信新能源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持续经营能力稳定。”

  光伏玻璃企业无锡海达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达光能”)正在冲刺A股IPO,拟登陆沪市主板。报告期(2019年2021年和2022年16月)内,唐山金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新能源科技”)及其关联企业一直是海达光能的第一大供应商。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调查发现,海达光能的第一大供应商金信新能源科技关联企业在报告期内有多起涉嫌非法集资的诉讼,借款多发生时间在2018年之后。海达光能未在招股书申报稿以及审核问询函回复中提及供应商涉嫌非法集资诉讼事项。

  记者就此咨询了律师、投行保荐人等多位业内人士,受访者均认为,相关事项披露与否要根据供应商重要性而定。

  2月22日,海达光能通过邮件回复《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关于金信新能源因被多地执行而导致失信情形,我们已做核查并披露其失信相关信息。公司一直密切关注金信新能源的经营情况,目前金信新能源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持续经营能力稳定。”

  海达光能招股书(申报稿)显示,金信新能源科技及其关联企业是海达光能此次IPO报告期内最重要的供应商。

  具体来看,2019年,海达光能对金信新能源科技及关联企业的采购金额为9049.69万元。2020年和2021年,海达光能对其采购金额分别为1.81亿元和2.38亿元。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海达光能于2024年1月30日披露的上交所审核问询函回复中,第一个问题就提到金信新能源科技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不过,记者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发现,金信新能源科技目前已不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

  此外,金信新能源科技近年来还多次被下发限制消费令,仅今年2月以来,就先后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下发限制消费令,理由均是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根据海达光能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司与金信新能源科技于2016年开始合作,2017年知悉金信新能源科技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公司与金信新能源科技合作早于知悉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时间。在知悉金信新能源科技和金信太阳能为失信被执行人后,公司一直密切关注其经营情况,了解到其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持续经营能力并未因失信而丧失。

  据了解,报告期内,与海达光能有交易的唐山金信新能源有限公司、唐山友利焦化有限公司、唐山金信世达硅业有限公司、唐山金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均为“唐山金信”及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以下统称“唐山金信”)。此外,唐山金信中从事光伏玻璃原片或成品生产和销售的主体统称为“金信玻璃”,具体包括唐山金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唐山金信太阳能玻璃有限公司。

  至于为何还要继续与之合作,公司解释,金信玻璃净资产、总资产和营业收入均总体呈增长趋势,持续经营能力未因失信而丧失。

  海达光能解释了金信玻璃失信的主要原因,在2013年至2014年光伏产业低谷时,金信玻璃直接融资渠道受阻,为保证在建的第2期窑炉(一座650t/d)和第3期窑炉(两座700t/d)顺利建设,金信玻璃转向民间借贷弥补资金缺口,金信玻璃在资金压力之下,在产业低谷时如期推进第2期、第3期窑炉建设,并按照计划建成达产,并据此取得了行业内排名靠前的市场份额,但前期民间借贷导致债务纠纷。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报告期内,唐山金信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金信新能源”)有多起涉及非法集资的诉讼。该公司与作为海达光能报告期内第一大供应商的金信新能源科技同属唐山金信及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且谷振雨和谷圳兴共同持股唐山金信新能源有限公司,谷振雨所属家族通过亲属等实际控制唐山金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唐山金信新能源持有唐山金信太阳能玻璃有限公司(发行人向其购买光伏玻璃原片)80%股权。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唐山金信新能源有限公司曾登记的电话与唐山广协科技有限公司一致,而这个电话的提示音是金信太阳能玻璃有限公司。金信太阳能玻璃有限公司曾登记的电话,则与唐山金信新能源科技一致。

  唐山金信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地址是迁西县栗乡工业产业聚集区东区(新集镇河东寨村,金信新能源科技则在旁边的西岗村)。从地图可见,唐山金信新能源有限公司、唐山金信太阳能玻璃有限公司、唐山金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地址均毗邻金信大道,相互紧邻。

  在唐山金信新能源相关民事裁定书中,唐山金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唐山金信矿业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持股唐山金信太阳能玻璃有限公司)也是被上诉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谷振飞。海达光能招股书申报稿并未将这家公司列为金信新能源科技的关联企业。

  2020年3月12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了唐山金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一审法院认为,唐山金信新能源以其南昌分公司的名义在南昌市井冈山大道世纪欧美中心租赁写字楼,每月开大会两次,向社会公众宣传融资业务,涉案人员众多,本案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

  2021年4月2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网发布孙照炎与唐山金信新能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孙照炎要求唐山金信新能源给付借款8万元及8万元借款利息(从2018年9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21%标准计算)。然而,法院审理认为,唐山金信新能源通过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的方式还本付息,并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涉嫌犯罪。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对孙照炎的起诉予以驳回,并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还有一份关于王欣与唐山金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5月17日发布。根据王欣诉讼请求,2018年9月4日、2018年11月9日、2018年12月14日,王欣与唐山金信新能源签订了三份借款协议,唐山金信新能源向王欣借款分别为10万元、20万元和20万元,均按年息21%标准支付利息,借款期限均为一年。

  王欣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交给唐山金信新能源,后者给王欣出具了借款协议,同时金信实业公司给王欣出具了上述三笔款项的担保函,承诺对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唐山金信新能源收到王欣借款后,只偿还本金11.5万元。王欣借款协议到期后多次向二被告索要借款及利息,二被告找各种理由拒绝至今,故诉至法院。经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发现唐山金信新能源向社会不特定多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的方式还本付息,本案涉嫌犯罪行为。

  实际上,作为海达光能报告期内第一大供应商的金信新能源科技也曾卷入类似案件。

  在赵贵与唐山金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上诉人是中盛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公司”)、唐山金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信新能源科技。根据该案已查明的事实,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已于2018年3月对中盛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立案侦查。

  值得一提的是,中盛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已注销)的负责人是谷振超。谷振超还是唐山金信新能源天津分公司、唐山金信新能源天津第一分公司、唐山金信新能源湖北分公司等唐山金信新能源多地分公司的负责人。谷振雨则持有唐山金信新能源70%股权。

  2月21日,记者拨打谷振超手机,但电话无人接听。记者也拨打了唐山金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年报登记电话,部分电话是错误号码,也有接线人员自称公司员工,但对于上述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对方表示不清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曾在2020年5月18日发布“关于敦促唐山金信非法集资案件非法集资行为人退缴违法所得的通告”。根据通告内容,2019年3月,公安机关依法对唐山金信新能源有限公司天津河东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唐山金信新能源有限公司天津河东分公司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历年来参与“唐山金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的涉案人员(含管理人员、业务员、业务辅助人员、其他为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应立即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并将自己在唐山金信新能源有限公司天津河东分公司工作期间收取的返点、泽装备制造提成费及工资收入等违法所得全额退缴。一直到2022年9月23日,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还在登记《唐山金信能源非吸案件投资人详细情况表》。

  除开权威渠道已公开的信息外,在贴吧、微博等平台,还有人发帖向唐山金信新能源讨要本金。泽装备制造

  另外,一些已公开的判决书显示,唐山金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曾为金信新能源科技项目融资款做担保。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在2020年12月23日披露了郝红梅与河北金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唐山金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年11月19日,原告郝红梅与被告金友投资公司签订《债权投资协议书》,约定原告向第三人金信新能源科技“焦化与光伏玻璃一体化项目”工程建设进行投资,性质为债权投资。被告金友投资公司承诺,被告金信实业公司子公司即本案第三人金信新能源科技是本次债权投资唯一标的企业。2020年6月16日,被告金信实业公司向全体债权人出具《担保书》,载明为上述项目投资款担保。

  2020年11月21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还发布悬赏公告,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振河与被执行人唐山金信新能源、唐山金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唐山金信新能源、唐山金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晋克玉提出悬赏执行申请。2月22日,记者拨打悬赏公告的举报电话获悉,悬赏公告尚未撤销,如果有对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需寄送纸质版材料。

  综上,金信新能源科技关联企业唐山金信新能源涉嫌非法集资、金信新能源科技也曾卷入相关案件一事,海达光能是否应予以披露?

  资深投行人士王骥跃表示,对于供应商的信披,主要看采购比例,以及供应的上游物料内容,核心是看更换供应商对发行人的影响,“如果换供应商可能对公司正常运营构成重大影响,要披露;如果只是普通商品,无所谓”。

  另一头部券商保荐人则表示,这不是发行人的问题,也可以不披露,具体情况要看是否对发行人构成影响。

  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怀涛表示,对供应商的核查作为IPO中的一项重点内容,一直备受监管关注,其原因在于有利于了解发行人交易的真实情况、发行人业务的可持续性,其中供应商的合法性属于供应商核查的重要内容。而主要供应商涉及非法集资属于发行人供应商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进而可能对发行人业务稳定性和持续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从监管角度看需要信息披露。

  需要注意的是,海达光能与金信新能源科技于2020年8月签署的《采购框架协议》中约定,公司向金信新能源科技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500万元的合作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的期限不超过5年。截至上交所问询回复出具日,协议约定时间未到,公司尚未收回上述3500万元履约保证金。公司对此表示,上述尚未收回的350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会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还注意到,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背书转让和收取。多张票据被背书人涉及到金信新能源科技,时间发生在2020年前后,单笔金额有百万元,也有千万元级别。截至2021年7月31日,发行人因上述行为形成的对关联方的往来款项及利息均已得到偿还。上述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背书转让和收取行为不涉及体外资金循环。

  2月22日,海达光能通过邮件回复《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称:“关于金信新能源(科技)因被多地执行而导致失信情形,我们已做核查并披露其失信相关信息。公司一直密切关注金信新能源(科技)的经营情况,目前金信新能源(科技)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持续经营能力稳定。”

  公司还表示,根据光伏产业资讯媒体卓创资讯及开源证券、东方证券行业研究报告,金信玻璃(包括金信新能源和同一控制下的唐山金信太阳能玻璃有限公司)的业务规模和市场占有率的行业排名靠前,仅次于信义光能、福莱特等行业内主要企业。根据多家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披露的资料,金信玻璃目前或曾经是亚玛顿(002623.SZ)、安彩高科(600207.SH)、海泰新能(835985.BJ)、索拉特(870512.NQ)、索尔玻璃(872261.NQ)、辛巴科技(873609.NQ)等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光伏玻璃原片供应商。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和访谈得知,金信玻璃与客户往来正常,金信玻璃总资产规模和营业收入持续增长,主要客户稳定,是多家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重要原片供应商,产能规模和市场排名在行业内比较靠前。公司会持续密切关注金信新能源的情况,做好风险防控,并根据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至于3500万元保证金一事,公司表示,与金信新能源(科技)保持稳定的合作关系,双方均按照合同履约,从会计谨慎性原则考虑,公司已对履约保证金按照账龄确认预期信用损失。泽装备制造

  此事要追溯至2003年海达有限设立时,因委托代持事宜,朱全海按当时汇率折合人民币将用于设立出资的资金支付给澳门新华海实际控制人邢增毅(持有澳门新华海70%股权)的境内个人账户,该资金支付事项已经朱全海和邢增毅于2022年11月25日出具的《确认函》书面确认。

  2003年8月29日,邢增毅从境外代澳门新华海向海达有限账户汇入近18万美元;2003年9月2日,澳门新华海从境外向海达有限账户汇入24美元;上述境外汇入的出资款共计18万美元,该事项资金凭证齐全。

  发行人于2010年4月进行利润分配转增注册资本、于2012年3月进行减资分立,前述变更不涉及资金支付,变更完成后澳门新华海继续代朱全海持有海达有限30%股权(对应45万美元出资额)。

  一直到2020年8月,澳门新华海将其代持的海达有限30%股权(对应45万美元出资额)以1元的价格转让给朱全海,本次股权转让已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履行了纳税义务。2020年8月24日,海达有限就本次代持还原的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21世纪初,朱全海经朋友介绍认识拥有澳门永久居民身份的邢增毅。邢增毅曾任广东省建材局基建处职员、广东省江门浮法玻璃厂科长、江门市江海区维比亚投资顾问中心负责人等职务。

  对于股权代持,监管也十分关注,问及代持是否真实解除,是否影响发行人股权清晰稳定,邢增毅代持股权长达17年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根据发行人的解释,澳门新华海仅为朱全海代持相关股权,实际不享有任何股东权利,也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邢增毅仅接受名义股东澳门新华海的委派担任海达有限董事职务,未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代持存续期间,海达有限在朱全海的管理下持续稳定经营,海达有限的股东及各自的持股比例从未发生变化,代持双方均不存在解除代持关系的需求且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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